环认证 [2012] 236号
各获证组织: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发布的CNCA-N-009:2011《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6.4.1的规定“获证组织应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
请各获证组织认真学习实施规则相关条款(可查询国家认监委网站或向我中心索取相关文件),在销售获证产品前,及时与OFDC联系并按相关要求履行办理销售证的程序。各获证组织可以在OFDC网站http://www.ofdc.org.cn的首页/认证服务/销售证申请一栏中下载销售证申请书。对于不办理销售证而将获证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一经查实,OFDC将按实施规则8.4、8.5的规定对认证证书进行暂停或撤销处理。
OFDC销售证办理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航;电话:025-85287248; 传真:025-85419083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