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国家基地”)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此项工作开展十年来,环保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基地的技术评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地考核管理工作,环保部于2013年11月27日正式发布了经修订后的《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环发[2013]13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环境保护部将组织环境保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对各省报送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实地核查或抽查,必要时对基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同时负责编制和发布《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情况年度报告》。
此次发布的《规定》主要包括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考核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6个方面的26条相关内容。
产品认证和生产符合性要求方面,《规定》要求申报单位产品应连续获得有机认证(不含有机转换认证)不少于3年,这既适合我国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数量日益增多的新形势,又确保了基地有机生产的持续性;《规定》在要求基地有机生产应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中环境条件的基础上,不但规定基地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生态功能区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还要求基地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工矿区等可能影响基地生产环境的污染源,以保障生产优质健康无污染的有机食品应具备的基础条件;《规定》同时还要求申报单位编制了基地建设规划并已实施1年以上,进一步强调了基地有机生产工作的持续性。
生产规模划分和社会功能方面,《规定》取消了以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的分档规模标准,分类提出了统一的新规模标准,进一步明晰了对申报基地的生产规模性要求,确保在考核过程中筛选出环境与经济效益双赢、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基地;同时,为赋予国家基地相应的社会职责并接受公众监督,《规定》还要求申报单位每年应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宣教或生产体验活动以及及时向社会公开基地相关信息。
基地申报考核程序方面,《规定》指出拟申报单位或组织应经所在地县市级环保部门同意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材料。省级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开展实地核查,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对各省报送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实地核查或抽查和必要的抽样检测;对拟通过国家基地考核的名单,由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及中国环境报予以公示。
基地的监督管理方面,《规定》指出,国家基地每年3月底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同时要求已通过考核的基地应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开展自查并做好复核准备;《规定》明确,国家基地在4年有效期期满后通过环境保护部复核的,有效期将延长4年,否则将撤销认定;此外,《规定》中还新增了鼓励地方推动国家基地发展的条款,提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予以资金、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扶持”。
新《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在有机产业的区域化和规模化发展、有机农业保障食品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起到更重要的推动作用。应以新《规定》的发布为重要契机,通过国家基地的建设大力发展科学的有机农业,推动和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有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OFDC综合部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