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认证 [2014]015号
各获证组织:
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核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该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贯彻落实新办法的实施,我中心要求获证组织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自查自纠活动,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不能标注“有机”等字样。只有最终产品获得认证,才能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最终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或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都不能标注误导性标识。
二、对于2014年4月1日前已获得有机产品转换认证且按原《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可使用有机转换认证标志的,在转换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及包装上可使用转换标志,2014年4月1日后获得有机产品转换认证的,按《办法》规定不得使用有机转换标志和相关标识,只能按普通产品进行销售和标识。
三、各获证组织自查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超量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等行为;2.未按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标准规定,规范使用有机产品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等标识;3.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4.违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加施“有机”、“有机产品”、“ORGANIC”等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
各获证组织应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GB/T19630-2011有机产品标准》以及《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有机产品防伪追溯标签管理办法》等,对本企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如存在违规情况,及时上报我中心。同时我中心将结合再认证、未通知检查等活动进行监督。
联 系 人:周小玉
联系电话:025-8528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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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