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办法》增设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境外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的等效性评估和进口有机产品监管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对进口有机产品的管控过程包括两个方式:一是对从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认证体系等效性签署了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产品,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的产品实施入境验证。二是对从未签署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的产品,必须由中国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有机认证。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OFDC综合部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