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获证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保证有机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国家质检总局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进行了重大修订,新《办法》将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随后于2014年4月2日发布了“关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发布实施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我中心将依据新《办法》及公告开展认证活动。
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认证活动,包括建立有机产品销售证制度,取消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和含有机配料加工产品的标识规定。转换期产品将只能作为常规产品标识和销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而仅含部分有机配料的加工产品,在其产品上将不能标注“有机配料生产”、“有机”等文字,配料表中也不能标识“有机”。
二、明确行政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加强全过程监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可通过以下7种方式进行监管:
新《办法》同时完善了罚则,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推出机制。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如果考虑转换期、认证申请至认证证书发放的时间,该类企业生产的产品实际将在6~8年内无法再次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三、新《办法》专门增设了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对境外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的等效性评估和进口有机产品监管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四、新《办法》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等风险预警、监督检查和消费者投诉、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公告”设立了过渡期。对于4月1日前获得转换认证的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仍可继续使用有机转换标志;标注为“有机配料生产”或对配料进行了有机标注的产品,在证书到期后,不得继续标注“有机”字样。
要求各获证单位及新申请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学习新《办法》及“公告”,并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可查询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网站或向我中心索取相关参考文件)。
特此通知。
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OFDC)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相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6号).pdf